盗窃案一审判处十年重刑 马成律师成功辩护减轻至六年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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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9日晚上23时30分许,某运输公司司机黎某驾驶载有衣物的货车回家,并将该货车停放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世纪某花园出入口处。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魏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章某来到某花园出入口处对黎某货车内的衣物实施盗窃,张某负责驾驶面包车并将面包车停在货车后面,章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大铁钳剪短货车后尾箱锁,然后由魏某、李某、章某将货车内装有牛仔女裤、围巾的纸箱搬到面包车上,随后四人驾驶面包车离开。四人共盗得牛仔女裤774条、围巾640条。经鉴定,被盗的牛仔女裤、围巾价值共计18万元。经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多番追查,上述被告人于2009年7月22日被抓获。随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办案经过】
  魏某在一审中被判处十年重刑,让魏某家人始料未及。后经多番打听,魏某家属找到了马成律师,委托其代理上诉及二审辩护事宜。马成律师临危受命,在短短上诉期10天内通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与魏某进行几次会面,得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的结论,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提出了如下上诉辩护意见
  1、魏某未策划盗窃,作案车辆也不是其提供的,其也未负责销赃,最后也仅获得分赃400元钱,在盗窃中属于次要实行犯,属于从犯,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2、赃物价值并非依实物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3、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积极悔罪,其只因生活困难,父亲身患重病,急需医疗费才参与盗窃,其情可矜,可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在马成律师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审判决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地位、作用的不同进行区别量刑,致量刑欠妥,应予以纠正,最后改判魏某为有期徒刑六年。魏某家属对马成律师的工作成果予以了充分肯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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