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殴打他人索要钱财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暴力犯罪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郝某的胞兄与狄某发生争吵,郝某觉得自己是本地人受外地人歧视欺负心生不满,欲教训狄某。
  某天,郝某纠集十多人到被害人狄某临时居住的工棚,郝某等四人对狄某拳打脚踢,并拿刀威胁狄某,被害人狄某及其妻纪某向四被告人求饶,并称愿拿出500元欲摆平当日与被告人郝某胞兄争吵之事。被告人郝某及同伙认为不够,无奈之下狄某通过老板邱某向他人借款2000元,四被告人及同伙收款后方才离开。


   【意见分歧】
  本案中四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法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理由:本案被告人因心生不满而殴打狄某,本是一种随意殴打行为,主观上是一种流氓动机,但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又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问其要钱,符合抢劫罪的采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郝某等人系因被害人与郝某胞兄争吵,觉得自己本地人受外地人欺负心生不满才前去殴打,其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只是为了报复。且本案发生在临时工棚,当时有二三十名工人在场,四被告人除狄某外未殴打其他人,可见其犯罪对象非常明确。随后,被害人狄某妻子求饶并拿出500元钱给被告人,这时被告人及同伙觉得太少,才又问其要2000元,是一种强拿硬要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


   【律师点评】
  知名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具体案件中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均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还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根据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进而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本案中,如何正确定性,马律师以为,应该重点从两罪的不同点来分析。
  第一,从侵犯法益来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惹是生非、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意即寻求一种精神刺激,且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严重程度需要达到破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两罪也有不同的特点。1.从犯罪的地点来看,强拿硬要行为一般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具有公然性;抢劫罪则是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僻静的地方,比较隐蔽,行为人极不希望其行为被发现。2.在与被害人关系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认识,或者是犯罪人早就恶名远扬,被害人一般受到其心理强制而不敢反抗,作案后,犯罪人一般并不逃离现场;而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是素不相识,劫财后都会尽快设法逃离。3.在暴力的程度上,二者的强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不会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基本没有凶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没有受伤的危险;抢劫中行为人一般都经过精心预谋和策划,过程中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且暴力强度较大,为了使犯罪目的尽快得逞,经常携带并使用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4.在占有财物的时间上,强拿硬要既有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形,也有被害人慑于其恶名而事后“主动”将财物送上门的情形;而抢劫都是当场劫财,不存在事后得财的情况。
  第三,从主观目的和动机来看,抢劫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犯罪目的,暴力只是取财的手段,犯罪的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的需要;在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或是是非荣辱观念颠倒,争强逞能,发泄其低级下流的情趣。在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种目的与其挑衅社会,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即暴力取财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为向别人或社会来展示其威风。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对本案进行定性时,应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出于何种目的,是以侵犯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亦或为了泄愤?从本案来看,被告人郝某等人的行为主观故意并非抢劫,而是为了替郝某的胞兄出气,也是因为自己本地人遭受外地人欺负感到不满,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前往被害人的临时工棚殴打狄某,且他们并非以劫取财物为主要目的,只是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妻子为了求饶欲拿钱出来摆平此事,被告人才生起取财的动机,嫌弃被害人妻子给500元太少,又叫他们的老板去借2000元。且临时工棚里大约有二三十名工人,属于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并非偏僻的角落,被告人并不因为人多而害怕不敢实施殴打行为,主观上他们是发泄情绪、争强逞能、无事生非。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规定,被告人郝某等人的行为明显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综上,此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经济犯罪律师网 http://www.szsy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