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现场附近自杀不成被抓能否认定自首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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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0月9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被告人萧某因怀疑邻居穆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报复。某日中午,萧某见穆某妻子阮某一人在家(阮某家共有四层),遂拿起水果刀冲进房间将阮某砍成重伤。随后萧某又将阮某家中的物品点燃,跑到四楼楼顶躺下等待大火将自己烧死。后被赶来救火的消防人员发现并移送给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归案后,萧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萧某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萧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首先,被告人萧某跑到四楼楼顶是想自杀,没有投案的主观意图。其次,萧某案发后逃到四楼,远离了作案现场,不属于在现场等待,故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规定的关于自动投案的任何情形,不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萧某构成自首。理由是,被告人萧某在案发后,明知会有人报警,未离开现场,躺在楼顶上,属在现场等待。在被抓时,也没有反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依法应当认定萧某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评析】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有一种情况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见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和供认犯罪事实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属自动投案。
  本案被告人萧某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也能供认犯罪事实,但他不具备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这一条件。因为《意见》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至少包含了四层意思:
  1、行为人知道很可能已经有人报警或已经发现有人报警;
  2、行为人没有远离案发现场,而是将自己暴露在他人视线之内或处于很容易被他人发现并抓获的位置;
  3、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直面将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而不是设法逃避;
  4、被抓获在其意料或期待之中。
  本案被告人萧某案发后逃到四楼楼顶,尽管离案发现场不是很远,但他躺在楼顶而不是站在楼顶上,处于很难被他人发现的位置。另他到楼顶是想自杀,妄想一死了之,逃脱法律的制裁,并不是等待被抓,故其不属于《意见》中所规定的自动归案情形,不构成自首。萧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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