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介入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成功判缓刑 - 经济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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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9月11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起,赵某在深圳市华强北某某大厦某楼某某柜台,对外销售假冒BURBERRY、LV、HERMES、OMEGA、TISSOT等品牌的项链、皮带、钱包、手表等商品,同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执法检查时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00余件,赵某畏罪潜逃。后经深圳市福田区物价局鉴定,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09,250元。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赵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2013年8月8日赵某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后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审理经过】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赵某出庭辩护,主要辩护观点为:1、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无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还是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2、被告人赵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赵某系真心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以减轻处罚;5、被告人赵某缓刑的帮教安置措施已落实,恳请法院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并处缓刑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牟利,而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赵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案中,马成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及多方努力,不负嘱托,使被告人获得轻判,免除牢役之苦,得到被告人和家属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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