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索回财物,暴力拒绝应定何罪?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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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8月13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简介案情】
  2013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钟某在商业街闲逛,突然发现前方不远处的一名女子从随身挎包中掉落一个手机,立即快步上前捡起放在包里,来到不远处的花坛边坐下把玩手机。5分钟后,该女子发现手机遗失,沿路寻找,发现钟某手中把玩的正是其刚刚遗失的手机,遂向钟某索要。钟某拒绝归还手机,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打。纠缠中,钟某猛击该女子腹部数次,致其倒地不起(构成轻伤),并带着手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3300元。


  【意见分歧】
  对于被告人钟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的手机属于遗失物,并非遗忘物,因此,被告人钟某拒不返还手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行为。被告人钟某将失主打成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的手机既不是遗失物,也不是遗忘物,应当认定为仍属于失主占有的财物。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


  【律师评析】
  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1、涉案财物的法律属性
  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刑法通说认为,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而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因此,从刑法规范意义上来说,并没有所谓遗失物。即使是他人遗失的财物,只要所有人并未放弃所有权的,均应当属于遗忘物。此外,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当财物尚未脱离受害人的控制范围或者脱离时间较短时,应当属于受害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结合本案,受害人不慎遗失的手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界定为遗忘物,但是由于其与受害人脱离的时间很短,尚未完全脱离受害人的控制范围,宜认定为受害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分析
  刑法通说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有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钟某系先占有手机而后实施暴力,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意外“占有”手机后不久,便为失主所察觉并向其索要,其所谓的占有是很不稳定和极短暂的,与社会的一般观念的占有是有明显区别的。为了稳定地占有手机,钟某对失主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强制排除了失主的自力救济,并最终顺利实现了不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综观被告人钟某的整个行为过程,其所实施的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其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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