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还是寻衅滋事?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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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魏某与梁某因摆夜市地摊争夺场地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吃了亏的魏某便约梁某到某驾校后面门的操场空地“比试比试”。次日魏某联系其哥哥魏大,魏大纠集王某等4人开车到架校后门,见到梁某与其朋友等3人手持木棒等在门口。魏大等人便上前殴打,梁某3人见状立即扔掉木棒逃跑。后魏大等人将梁某、谢某抓上车,开车到偏僻处对二人进行殴打,并责令二人赤裸下跪。在此过程中,王某拿出手机拍照、录像取乐。后魏大等人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魏大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律师评析】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同属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且两罪历史上还有同为流氓罪的渊源关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通常典型的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较易区分,但对于单方聚众斗殴和多人寻衅滋事之间却容易产生混淆
  马成律师认为,区分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寻衅滋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辨别。
  首先,从目的和动机方面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寻衅滋事则是出于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好恶。
  其次,从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来看,聚众斗殴罪的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且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寻衅滋事罪则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
  最后,从犯罪的形式方面来看,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殴斗或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纠集多人聚众的准备过程;而多人寻衅滋事则不同,一般没有为寻衅或滋事而去纠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仅是因闲逛、饮酒、娱乐而集合在一起。在玩耍过程中为寻求精神刺激而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而肆意为之。
  本案中,虽然梁某等人并未进行互殴,但互殴行为只是斗殴的一种表现形式。单方进行殴打,而对方没有予以同样目的回应或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并不影响一方存在斗殴的客观事实。且刑法并未将聚众斗殴的客观表现限定为聚众互相进行殴斗行为,因此,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不应将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情形排除在聚众斗殴罪之外。故魏大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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