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介入厉某抢劫罪,重罪获轻判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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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7月31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厉某系香港人,长年在深圳工作。2010年与深圳罗湖区某女结婚,育有一子。厉某长期以来因工作问题心理压力较大,回到家中又经常吵闹不休,情绪抑郁、失眠,觉得前途无望,一直希望找个地方清静一段时间,好好休息并反思自己的人生。2013年8月4日晚,厉某为家务琐事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二人扭打起来。夫妻吵完架后,厉某带着刀冲进其所居住的小区超市对超市收银员说“抢劫,给我报警”,意图以抢劫罪为由让警察将自己抓到看守所或者监狱冷静。最终超市保安当场制服厉某,警方随即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控方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厉某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持刀进入超市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认为厉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未遂。


  【辩方意见】
  马成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经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并与其它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案情后,在庭审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超市的性质不应当认定为“户”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任何和外界相对隔离”。虽然超市事实上为住宿和经营商业两用的,但超市在正常营业时间是一个公共场所,不能认定为户,所以认定厉某入户抢劫不当,厉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抢劫罪。
  二、厉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三、厉某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并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的行为,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根据超市及店员提交的《谅解书》可知:超市及店员已谅解厉某的行为并请求从轻处理,请法庭予以考虑。
  五、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可知,厉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予以考虑。
  六、厉某平日为人善良,从无违法行为。现悔罪态度诚恳,对于自己幼稚的处理家庭矛盾的行为,深表忏悔,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和会改诚意,给其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


  【法院判决】
  2014年4月12日,本案以简易程序开庭。马成律师指出造成厉某抢劫这一悲剧的根源在于其长期工作压力及家庭失和导致;同时,厉某抢劫行为并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厉某有自首情节,属中止犯,最终法院判决厉某犯抢劫罪,不属于入室抢劫,且犯罪未遂,遂重罪轻判,厉某获有期徒刑仅6个月,处罚金2000元。
  判决后,厉某不上诉,一天后被释放。其家属对于本案辩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马成律师的专业及细致工作高度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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