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打他人致其被车撞伤构成犯罪吗?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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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7月3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被告人安某与孙某同住一个四合院,两家素有过节。2011年3月12日,因孙家停放在院内的自行车丢失,孙某的妻子在指桑骂槐隐射安某,安某气愤不已,二家争吵直至群斗,后双方被同院邻居劝开,二家人都有受伤。经派出所处理,孙家赔偿安家医疗费600元。同年6月7日,孙某在街上碰到安某,安某用轻蔑眼神看了孙某一眼,孙某又指着安某骂,二人对骂几句后,孙某拾起地上的一根棍棒就打,安某躲闪间不经意跑到马路中央,恰好一辆出租汽车经过,当场将安某撞成重伤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安某的重伤是由于碰巧过来的出租汽车撞击而致,并非孙某的棍棒打击所造成的,孙某的追打行为与安某重伤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正是由于孙某的追打行为才导致安某被出租汽车撞伤的结果,孙某的行为与安某重伤的结果之间是一种偶然因果关系,而偶然因果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中,孙某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又出现了伤害结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因果关系又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中行为人应当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偶然因果关系中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马成律师认为,如果否认偶然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必将缩小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非所有的偶然因果关系都不能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符合以下情形的偶然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恶性、行为的目的、结果等情节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从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上看,行为人是否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态度;二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上看,在最终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否仍然处于实行或者持续、继续状态;三是从造成最终危害结果发生的偶然因素的介入情况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偶然因素的介入起到了积极的支配和促进作用。在本案中,首先,孙某将安某追打到公路中央,公路上经常会有车辆经过,孙某对安某有可能被来往的车辆撞伤是明知的,但却对此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导致了安某被车撞伤这个结果发生,其在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其次,在安某被车撞伤之前,孙某的追打行为没有停止,仍然处于持续状态,如果没有发生安某被车撞伤的结果,孙某的追打行为仍然会继续下去,孙某的追打与安某被车撞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第三,孙某的追打行为在客观上对安某被车撞伤的结果起到了积极的支配和促进作用,正是由于孙某追打安某的时间和速度决定着安某逃跑的时间和速度,也导致安某无暇躲避正在行驶中的出租汽车,最终才造成了被车撞伤这一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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