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故意伤害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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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7月1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任某与田某系同村邻居。2013年9月10日,双方因宅基地纠纷,引发争执,进而双方家族成员相互打斗。任某及其母饶某被田某之弟田二、田三打伤后,任某立即从家中拿来内装有强酸性物质(硝酸成份)的喷雾器,朝田三、徐某、曾某等人身上喷射。经法医鉴定:田三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徐某、秦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乙级,田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任某及其母亲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意见分歧】
  任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防卫过当任某用装有强酸性物质的喷雾射器朝田三、徐某等人身上喷射,是针对对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为,造成对方多人伤残是防卫过当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故意伤害任某主观恶意大,明知喷射强酸性物质会给对方带来严重损害后果,并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律师评析】
  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通常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是以侵害对方健康权为目的的侵权行为。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恶意程度不同,防卫过当在主观上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范和阻止,但防卫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而给对方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是防卫人过失所致;而故意伤害是以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是加害人故意所致。
  结合本案分析,任某及其母亲饶某在被对方打伤后,即刻从家里拿来内装有强酸性物质的注射器,朝田三、徐某、秦某等人身上喷射,从表象看与防卫过当特征相近。其实不然,从主观上看任某的主观恶意很深,明知强酸性物质对人体皮肤有极强的灼伤性和腐蚀性,明知自己行为会给对方带来严重损害结果,却偏要故意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最终造成田三、徐某等多人伤残,可见任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而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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