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停车当面将汽车强行开走构成抢夺罪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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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7月1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被告人窦某与被害人元某是多年老友,经常租用、借用元某的汽车。2014年被告人窦某又租用被害人元某的车与元某一起老家江西。在韶关住宿时,元某正要停车,被告人主动提出为元某停车。窦某开车在停车场转了一圈后,又绕回到宾馆门前。元某刚想上前询问原因,窦某突然加速,将车向远离宾馆的方向开走。次日,被告人窦某将车开到广州转卖他人,卖车款被其赌博挥霍一空。


  【意见分歧】
  对于窦某构成何种罪行,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窦某构成诈骗罪,窦某出于故意,采用虚构停车事实,蒙骗被害人元某交出车,然后把车变卖供个人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窦某在被害人元某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将车开走的,而元某阻止未成,窦某是以抢夺的方法将元某的车辆非法占有,因此,窦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律师评析】
  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窦某占有被害人元某的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被告人窦某利用与被害人元某是多年朋友,且经常租用、借用汽车的便利条件,掩盖占有元某车辆的事实,通过为被害人停车的假像,使被害人受到蒙骗而自愿把车交给被告人窦某。但被告人窦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等方式使对方自动交出财物的行为。获取财物,既可以是在采取欺骗方法后及时骗取,又可以是在采取欺骗方法后的某一时间取得财物,还可以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取得财产,然后采用欺骗手段全部赖掉或部分赖掉。窦某使用欺骗手段对车进行控制时,元某并没有自愿对车辆的权益进行处分,即窦某不是在元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将车开走的,没有达到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该车的目的。
  二、被告人窦某构成抢夺罪
  窦某在使用欺骗手段对车进行控制时,如果元某不在现场,窦某是在元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将车开走的,即窦某通过虚构为元某停车的事实,隐瞒了非法占有车辆的真相,达到了非法占有该车的目的,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但窦某是在元某在场的情况下,以抢夺的方法将元某的车辆非法占为已有。抢夺是乖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客观表现为公开进行。公开进行其不仅仅限于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众人的面进行。在公共场所或者当着众人的面夺取他人财物,固然是抢夺;当着财物所有人、管理者的面或者采取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抢走财物也属公然抢夺。窦某当着被害人的面抢走小车,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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