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人的投毒行为如何定性?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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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7月1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被告人吴某与邻居陈某因装修噪音产生矛盾。2013年8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趁陈某家中无人,来到陈某家中的厨房内,在其食用油中投放农药“乐果”。投放后,被告人吴某见“乐果”在油中有悬浮未完全融解,遂将油倒入一碗中,欲清洗油壶中的残余成分。在清洗过程中,陈某之妻邱某回家,看到被告人吴某,随即叫来陈某,陈某发现吴某投毒,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抓获。


  【意见分歧】
  对于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将农药投放入陈某家的食用油中,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投放的农药在陈某的厨房,并非针对不特定人员的安全,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律师评析】
  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吴某实施了投放农药的行为,但投毒的地点是陈某家的厨房,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未危害到公共安全,而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最主要的区别。从吴某的主观故意上看,吴某只是为了报复陈某一家,目的也是想让陈某一家中毒,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投放农药的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的一种手段。其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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