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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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7月1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3日,闻某在公园看下棋时,与孙某发生争执,双方进而推搡动手起来,之后闻某跑离现场,孙某追赶而至。当孙某追上闻某时,闻某用手中的玻璃水杯在孙某前额处砸了两下,孙某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死亡原因系打架过程中致轻微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所致。


  【意见分歧】
  孙某的死亡是因闻某过失犯罪所致还是意外事件?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过失犯罪。闻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用水杯砸孙某头部可能引发受害人直接死亡之后果,或者诱发受害人潜在致命疾病从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意外事件。孙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潜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急性发作。闻某将其砸成轻微外伤不属致命伤,故对其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两者的共同点是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过失犯罪可以预见而意外事件不能预见,过失犯罪是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意外事件不是犯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二是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三是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结合本案分析,要判断闻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孙某的死亡。司法鉴定表明,孙某的死因是“打架过程中致轻微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其中“轻微外伤”显然不是死因,“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才是真正死因。对闻某而言,一是打架之前不知情孙某患有心脏病;二是由于自己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即使知情死者患有心脏病,也无法预见自己行为会造成孙某因心脏病急发而死,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综上,闻某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孙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故孙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而非闻某过失犯罪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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