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你的“言色”出卖了你 - 刑事证据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刑事证据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畸低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界和实务界一直致力于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力求证人出庭成为原则。然而当证人真的出庭作证之后,又如何判断他在法庭上的陈述是真是假呢?深圳刑事律师认为,除了通过审查证人言词之间的逻辑是否合理来判断之外,更应通过察言观色来判断其所言虚实,这也正是直接言词原则的题中之义。
  中国古代司法讲究 “以五声听狱讼”,“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察其颜色,不直则赧;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聆听,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意思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这是中国古代审判经验的累积和总结,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和心理学基础,时至今日依然有借鉴意义。
  深圳刑事律师马成律师办理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马律师就通过“察言观色”指出其证言不具真实性。
  其一,证人在整个法庭作证过程中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情愿与不耐烦,其本人也明确表示内心极不愿意出庭作证,说明其出庭是受有压力的,甚至表示法庭陈述与侦查笔录不一致的地方,以侦查笔录为准,其作证陈述的自愿性首先要打一个问号,在自愿性受限的情况下真实性根本难以保证。
  其二,其在法庭上神情恍惚、眼神飘忽不定,并不时以手撩发、喝水、捏水瓶,以这些小动作来掩饰其内心的不安与心虚。
  其三,证人在法庭上的发言声音细如蚊声,气息不足,说明她信心不足,不敢保证发言的真实性。
  其四,在关键问题上吞吞吐吐、语无伦次,似乎另有隐情。以上种种表现都反映出证人作证陈述“不直”,其真实性存在极大的疑问。
  特别是在该案的关键事实上,证人仅以“不记得”“以我的理解”等模糊的言语来搪塞,而在刑事证明中这些语意模糊的表述根本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更不用说该事实还是本案定罪的关键事实。
  在法庭上该证人对关键问题多次欲言又止,让人明显感觉到似乎另有隐情。其实,结合该案的性质和该证人的身份背景不难理解其为何会有此表现。本案中该证人作为“行贿受贿”的中间人向行贿者索要好处费,既是“受贿人”即被告人的多年老友,又是一名国家公务员。因此,该证人对于指证被告人索贿一事,一方面良知上承受着陷害多年老友于不义的折磨,另一方面又顾忌自己的公务员身份和前途不敢说出自己索要好处费的事实真相,以致在笔录中对该问题前后多次反复,在法庭上又吞吞吐吐,纠结不已。而且证人的当庭陈述比笔录更显模糊,更加暴露了其证言的不实性,依法依理均应排除在法官心证之外。
  (本文系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出处)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